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

三级 公立 精神病医院
简称:

江门市精神卫生中心

司法鉴定科

司法鉴定科前身是江门市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小组,于1989年成立,是江门地区首家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2005年8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将“江门市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小组”更名为“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拥有权威的鉴定专家团队,我所现有鉴定人十名,其中高级职称九名,中级职称一名。2005年成立至今,我所承担着江门、阳江和珠海等地司法机关委托的案件的鉴定工作,受案地域覆盖了包括江门、中山、珠海、佛山、茂名和阳江在内的多个地市。

鉴定内容: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法医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行为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及程度、事件与精神疾病的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规定:凡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的被控和收容劳教等人员如经司法精神疾病鉴定为精神病人,则其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和其它各种民事行为能力)就被确定为部分或完全丧失,也就意味着他们对其行为可以部分或完全不负责任;而刑事、民事和交通案件中的受害人如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则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并根据其精神、智能损伤程度定出相应的补偿级别;另外对被鉴定为精神病人的其它民事行为能力(如监护能力、作证能力、遗产继承能力等)则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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